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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,代理公司应诉质证,裁决无需支付赔偿

来源:郭威  更新时间:2020-11-03 09:16  浏览量:1339

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31万元,代理公司积极应诉质证,裁决无需支付赔偿!

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       穗天劳人仲案【2020】3126号

一、案情简介及分析

(一)案情简介

孟某彤在2005年4月20日入职广东全某通广告公司,任销售总监。作为公司多年的老员工,愈发有恃无恐,不服从公司管理,不打卡,且在外成立同业竞争公司。

今年因新冠疫情,公司在2020年2月9日要求不能到岗同事需走请假或补休流程并同意后方可休假。但孟某彤履行任何请假手续,一直未返回公司上班工作,严重旷工,不服从公司管理。2020年3月5日,公司再次通过微信、短信、电话、邮箱等途径发送上班通知书给其,要其返回公司上班,并再次重申告知其请假、考勤流程,但其仍不返回公司上班。公司遂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。

(二)案情分析

案件难度:1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,未按本律师的指导,留下足够的书面证据,且存在一定的考核制度缺失;2、因其作为销售总监,公司对其没有相应的考勤制度3、公司存在两个主体混同用工的情形。

二、案件结果

本律师结合现有证据,一是针对对方未来上班这一事实进行了主要的论述,二是抓住对方成立同业竞争公司,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,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,违反基本忠实义务。进而引起仲裁员在庭上对其行为的内心不满,塑造了对方仗着自己是老员工而有恃无恐的形象。

在庭后,结合庭审情况,通过提交详尽的代理词,以及积极的跟法官沟通,达到巩固庭审效果的目的,进而说服法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。从而获得胜诉裁决,无需支付任何的赔偿金。

三、建议

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的考勤管理制度,并经过合法合程序的公示,形成管理依据,对老员工更不能放纵,在第一时间就要履行公司的管理行为,留下书面证据,才能合法地与此种不服从管理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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